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人社发〔2012〕4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正有序推进。为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现就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应当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组织岗位聘用。为确保岗位管理制度平稳入轨,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中,要确保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原则上不得跨岗位类别聘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如有岗位空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二、事业单位中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或政策性安置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中原则上按现聘工勤技能岗位组织聘用。首次岗位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仍有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现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以打破身份限制为由,直接组织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更不能将跨岗位类别聘用作为解决工勤人员身份的手段。

三、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所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的条件。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技能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为规范操作,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按以下原则掌握:工勤人员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到七级(含)以下岗位上,且不得直接聘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七级职员;技师或高级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八级职员;高级工或中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九级职员;中级工及初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者,可竞聘十级职员。

五、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并从岗位聘用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七、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竞聘。

八、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以来,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办法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处理意见进行清理规范。首次岗位聘用前,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已经聘用(任)工勤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在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处理意见补办相关聘用核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