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9〕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和《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
持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持有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具体工作委托市城建培训中心承担)。
二、继续教育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三方面培训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应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两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每名持证人员对应一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附件1),每次继续教育完成后,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及时在该清单上予以登记。
四、继续教育主体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结合日常生产灵活组织开展,开展集中继续教育的培训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
1.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在杭企业(杭州建设信用网登记企业)。
2.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应为建筑类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技师(含)以上技能资格人员。
3.具有与培训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
4.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等管理规范。
(二)社会培训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其中学校须具有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及其他培训机构须具有培训工作业务范围。
2.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应为建筑类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技师(含)以上技能资格人员。
3.具有与培训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
4.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等管理规范。
五、继续教育档案资料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应认真、规范、有序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并保存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资料中应包含:培训通知(含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培训课程表;培训签到表(分上、下午签到);培训过程纪录(现场教学照片不少于五张和视频不短于三分钟);教师身份信息(含姓名、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现任职单位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等。
六、证书延期
在继续教育完成后,可由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机构或本人持证书到市城建培训中心办理《资格证书》延期手续。申请延期,应坚持持证人员自愿申请原则。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办理延期手续,并对延期证书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附件2);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3,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统一办理时应一并提交);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附件4);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1.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2.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4.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除《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对于其他一人持有多证人员,可由持证人员选择一证给予延期;持证人员不作选择,延期最早获得的有效期内证书,其余证书自动注销。
七、其他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加强监督管理、严打假证、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现象。
(二)市城建培训中心配合市建委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日常检查和证书延期的具体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继续教育的指导、服务和抽查,并按规定及时落实证书延期工作。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严格上课纪律,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好本企业持证人员的延期工作,确保按期延期不遗漏。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3〕22号)同时作废。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电话:87020019; 88067172)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省建设厅《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市建委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文件的制定工作。2月26日,邀请培训机构、协会、职业院校、施工企业等十多家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下旬根据实际工作补充了关于证书延期方面的相关内容;4月30日-5月10日,按规定程序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送省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通知》编制过程中,我们紧扣《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条款,在统一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的关系、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突出用人单位负责制,同时打破以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壁垒,放开对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通知》是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我市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3年开始,通过六年来的不断努力和创新,继续教育工作越来越普及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作为保障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