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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各地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