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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焚烧运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的行业监督管理。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的排放粉尘、气体、废渣等环境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市经贸委、市质量技监局和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垃圾焚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接收市、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方)同意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未经行业监管方同意不得接受处理其他垃圾。

第五条  行业监管方依照《嘉兴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监考核管评分表》,对运营方的运营状况实施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总分为100分,每扣1分则扣除该月应付给运营方垃圾处理费的0.5%。如运营方存在虚报垃圾处理量数据、环境指标等行为的,除按规定扣分扣费外,行业监管方还可以采取惩罚性扣分、扣费措施。    

第六条  下列资料也可作为行业监管方对运营方实施审核分的依据:   

 (一)监管部门、中介单位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行业监管方人员的现场记录;    

(四)运营方与行业监管方共同监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