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8〕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 衢政发〔2015〕16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三)参与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范;
(四)参与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的检查、考核;
(五)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衢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书面材料。
(二)向专家委员会转交申请评估复核结果鉴定的书面材料。
(三)收取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有关费用。
(四)向申请人转交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保管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
(六)做好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服务工作及专家委员会业务学习培训、技术指导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3.评估对象权属的有关资料;
4.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齐。
(三) 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内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形成《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审核表》(附件2),经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出具《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附件3),并连同鉴定档案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四)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意见书,结算鉴定费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