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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市监法〔201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行为,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透明度,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听证,是指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有较大争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四)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地方标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五)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相关程序要求。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因情况紧急必须即时决定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听证工作,由承办起草重大事项方案的省局机关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承办单位对拟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应当拟定听证方案,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听证程序。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的3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宣传途径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1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单及其他参会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分管领导或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担任;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驻局纪检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承办单位确认。

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

(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三)社会普通公民;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人员;

(五)法律工作者;

(六)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出申请产生,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省局直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九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9人。其中,重大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做出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做出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并委托1至2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二)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三)告知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

(四)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重大事项草案陈述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相关人员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和重大事项发言人、听证监察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后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中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中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中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2/3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事项,应当作进一步论证或者暂缓决策。

第十七条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由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第十八条 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当向省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