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财社〔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2〕5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绍兴市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6日
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给市本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形式落实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列入我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范围。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公益性工程项目,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原则。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上采取因素分配法。基本要素:移民人数、小型水库数量、资金类型;加权要素: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工作绩效。同时兼顾竞争性分配的原则,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历年来项目实施规范、按时完成的单位。项目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和倾斜,全市统筹安排,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绍兴市民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总量和上述分配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实施项目的基本要求,明确扶持方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等,发文通知各区、县(市)申报项目。
第七条 各区、县(市)根据市民政局的移民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在通知下发30日内按要求确定项目上报。
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应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程序。上报的项目须经镇(街)初审,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复审通过后,填报《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附件2)、《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承诺书》(附件3)。
第八条 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后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报市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省移民办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最后以文件形式将备案后的实施计划下达到有关区、县(市)。
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九条 扶持项目实施。扶持项目的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督促各镇(街)、村严格按照村级工程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扶持项目监管与验收。市本级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监管与验收按照《
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02号)和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须填写《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附件4),经村主要领导、镇(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随同相关结报资料一同上报至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核定的扶持额度报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最终扶持额度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审计结果大于扶持计划额度的,全额支付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小于扶持计划额度的,实际扶持项目资金支付额度与审计结果一致。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核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扶持额度下达给各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资金后,应及时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报账:
(一)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二)未列入项目补助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因其他原因被调整取消补助计划的;
(四)未通过镇(街)验收的;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