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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关于湖州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关于湖州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关于《湖州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湖州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9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差别电价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允许和鼓励类设备用电执行正常电价,对企业限制类、淘汰类设备用电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条湖州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及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湖州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开展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对认定有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裁定。

第二章执行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一)钢铁、铁合金、铝、水泥、砖瓦、印染、造纸、化工、制革行业中的淘汰及限制类生产工艺、设备用电;

  (二)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淘汰落后工作计划,未能按期淘汰的设备;

  (三)通过能评审查的新建项目或承诺淘汰落后产能而实施的改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能耗超过项目能评确定用能水平或未按承诺淘汰的企业落后产能;

  (四)对未经审批的钢铁、铁合金、铝、水泥、砖瓦、印染、造纸、化工、制革行业新、扩、改、迁建项目;

  (五)根据市环保局和市经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湖环发〔2013〕9号)文件,对列为关停、整治提升对象,但未按期关停、在整治期内未整治提升或整治期满未通过整治提升验收,仍进行生产的落后产能。

  第七条执行差别电价的标准:

  (一)淘汰类按正常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执行;

  (二)限制类按正常电价加价0.1元/千瓦时执行;

  (三)根据企业淘汰类及限制类设备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确定落后产能耗电量,进行加价征收。

  第八条执行差别电价的时间:

  (一)钢铁、铁合金、铝、水泥、砖瓦、印染、造纸、化工、制革行业企业中的淘汰及限制类落后产能经确认公布后,自公布之日的下月1日起对落后产能按淘汰类或限制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淘汰落后工作计划,未能按期淘汰的设备,即从下月1日起对未淘汰的设备用电按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通过能评审查的新建项目或承诺淘汰落后产能而实施的改扩建项目,对项目建成后能耗超项目能评确定用能水平的,自查实之日的下月1日起对企业该部分产能用电按限制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未按承诺淘汰的企业产能,自查实之日的下月1日起对企业该部分产能用电按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对未经审批的钢铁、铁合金、铝、水泥、砖瓦、印染、造纸、化工、制革行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成后,自查实之日的下月1日起对该部分企业产能用电按淘汰类从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五)对湖环发〔2013〕9号文列为关停、整治提升对象但未能按期关停、在整治期内未整治提升或整治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仍进行生产并经确认后,即从下月1日起对企业落后产能用电按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认定:

  (一)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经信、电力等部门依据湖州市《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市环保局和市经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州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湖环发〔2013〕9号)文件,排摸本地区企业落后产能情况,提出拟实施企业名单,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为加快淘汰落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扩大执行差别电价行业范围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扩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行业范围;

  (二)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县区,对列入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企业或县区拟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落后产能设备,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领导小组确定。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予以公示、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同时向社会发文公布,并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差别电价的征收和管理:

  (一)市、县区电力部门根据公布确定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并上交上级电力部门。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定期将资金收取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发改(物价)部门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接到省财政厅拨付通知后,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差别电价的收入管理,按照“谁征收、谁使用”原则,收取后以“按季预结、年终清算”方式全额返还县区,专项用于县区推动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并优先保障差别电价政策稳步实施的地方队伍建设、监测设备配置和与此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