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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政办发〔202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全链条管理,构建制度全、服务优、保障强、权能活的宅基地管理体系,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农村土地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数字赋能,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确权、赋权、活权,持续推进强村富民。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宅基地用地保障。加快村庄布点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积极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宅基地整合利用,结余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和乡村发展。各区、县(市)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报批和备案,优先满足无房户、危房户等群体宅基地需求。经依法审批后,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可以用于农民建房。对农民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在市域、省域范围内落实。

(二)严格宅基地资格权人管理。各区、县(市)要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以下简称“农户”)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数据库。按照“一户一宅、面积管控”原则,每户宅基地上限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农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房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高度。通过分户申请宅基地的,须统筹考虑原有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户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等资料,向乡镇(街道)申请宅基地。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并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农户申请易地建房的,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在申请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和时限,依法退还原宅基地并同步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全面推行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乡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全面应用农村宅基地数字系统,推行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网上办、掌上办。

(四)加强宅基地批后监管。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各区、县(市)要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供农民选用。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管控,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对建房农户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归档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资料,并报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加强宅基地执法监管,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推动赋权乡镇(街道)开展宅基地执法。

(五)加快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农房建设完成并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农户可委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针对宅基地超面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全等情形,分类制定操作办法,以村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切实保障农民住房合法权益。

(六)深化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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