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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辽残联发〔2015〕22号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残联、地税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中“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将我省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二、免征办理程序
(一)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应当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年审期内到所在地残联审核。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并向企业出具加盖审核印章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
(三)凡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递交给所属地税机关,作为免征残保金凭证,未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