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3 川国税发[199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暂凭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即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和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原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一)本通知所列饲料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实行一户一批的审批办法。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