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了《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就《实施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要全面推行《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查清参保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实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按照《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辖市所属城区纳入全市统筹,不再成为单独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
实施办法》施行前城区统筹征收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收支进行严格审计后收并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按应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直接划入省财政收入专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调剂金上缴情况及基金收支状况在全省范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调剂。
四、按照《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五、凡在《
实施办法》施行前失业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施行后的失业人员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其医疗诊治费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