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7〕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样品送检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工程材料检测合同,以及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照片等书面材料。

(二)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的样品送检应由专人负责,按相关要求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和送检,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在转运至检测单位的过程中应保证样品不发生遗失、缺漏、混乱等情况。见证人员应对样品的取样、送检做到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合同签订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到检测单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检测单位应对取样人员、见证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四)检测单位在接收送检样品时,应对接收样品进行核实登记,并对核实后的样品负责,对不符合收样要求的不得收样检测,核实登记后由见证人员面签和指纹确认。检测单位收样员应核实记录以下情况:样品的符合性;取样、见证人员的签章是否与事先登记的信息一致;是否有见证人员陪同见证等。

(五)检测单位应妥善保存收样样品,并建立台帐记录,根据不同的样品类别或检测项目按月装订留存。

二、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

(一)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视频远程监管试点工作,检测单位应在收样大厅、力学检测室、样品室等场所安装视频装置,视频图像、角度应能清晰分辨人员和送检的样品。检测单位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墙体材料等力学性能试验应保存检测过程信息,存储的图谱、视频、记录应为试验全过程记录。

(三)现场检测时应有见证人员在场,事先应制定检测方案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应有二名以上持证上岗人员操作,现场检测应留存现场检测的部位标识和现场检测的视频资料,并按工程项目进行备份存储,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主检、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签字。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计量认证专用章、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有注册人员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注册专用章。在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

(五)完善检测原始记录信息,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检测原始记录应增加检测时段信息,主要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应当对应检测样品编号和检测时段信息。

(六)规范检测原始电子数据管理,原始电子数据应单独建档、分类保存,保存期限同纸质版原始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应提供检测清单。

(七)检测单位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实施报送制度,凡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当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不合格情况书面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同一单位工程不得委托3家以上(不含3家)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2家以上(不含2家)检测机构。因工程所在地检测机构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确认的政府性监督检测单位来承担检测业务。

三、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

(二)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承接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