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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科发〔201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科技局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年1月6日规定,继续保留。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淄博市强化科技政策落地见效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淄博市科技计划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淄博市强化科技政策落地见效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淄发[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科技创新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平台建设、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育科技人才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建设创新发展体系,推进发展新动能,建设“753”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按实施领域分为重大科技专项类、应用技术研发类、校城融合发展类、创新创业扶持类、创新企业培育类、创新体系建设类等。根据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对实施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标准普惠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区县、行业、企业共同出资,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

(二)制定、发布有关计划通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负责实施项目的调度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推动项目取得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科技报告;

(六)完善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以及驻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新型科研项目实施机制;

(三)严格执行市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五)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完善科技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



第三章 计划通知

第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须依据五年科技创新规划及全市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论证计划通知、指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计划通知、指南。

第十条 发布的计划通知和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条件、重点支持领域、实施方向和考核目标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在淄博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 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在研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所有参评项目的评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经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市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可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约定,召开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安排立项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和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接受计划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调度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科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进行。其中,重大科技专项类、应用研发攻关类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报市科技局备案。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验收需要,组成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视需要吸纳管理、产业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四条 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科技报告系统。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