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增和完善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省通知执行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根据省通知要求,调整完善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备注,价格栏的价格不作调整(除自主定价项目)。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不执行。

  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对于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备注栏新增的项目,计价规则执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49号)明确的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应比价关系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项目均不执行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1).pdf【见附件】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1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1年11月15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次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贯彻省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精神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有关规定,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医疗器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调整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诊疗技术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省通知执行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根据省通知要求,调整完善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备注,价格栏的价格不作调整(除自主定价项目)。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不执行。

  (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