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对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救助等事宜的通知
常医保服务〔2022〕143号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民政局,常州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2〕54号)、《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对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救助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倾斜救助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具体为:一个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5万元(含)以内的,给予50%救助;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0%救助。
倾斜救助是医疗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