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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6〕177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5〕235号)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监管要求
  (一)各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重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向市房屋安全中心上报检查评定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二)市房屋安全中心应定期对各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市住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市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抽查,年度抽查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全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房屋安全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监管结果处理
  (一)辖区通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情况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信用记分。对每次检查情况根据《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信用记分,并及时录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年末,根据信用记分情况或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实行差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