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计收,每床每日2.80元;精神病等专科医院按实际占用床日数的25%计收。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营业面积按月定额计收,具体如下:
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 |
营业面积≤50 m2 |
50元/月 |
50 m2<营业面积≤100 m2 |
150元/月 |
100 m2<营业面积≤200 m2 |
300元/月 |
200 m2<营业面积≤300 m2 |
450元/月 |
300 m2<营业面积≤400 m2 |
600元/月 |
400 m2<营业面积 |
营业面积每增100 m2提高50元/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
四、相关规定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四)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应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有效、安全处置。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卫生局 衢州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衢价服〔2008〕90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