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7〕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字〔2022〕63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危房鉴定、改造治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支持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危险房屋依法进行治理。
发生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依法委托安全鉴定。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申请安全鉴定、安全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安全使用。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修缮,并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房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损坏。
异产毗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邻方的利益。
第九条 因施工、堆物、撞击、爆炸、火灾、自然灾害等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行为责任人应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购买人认为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一)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的;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的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