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三点(三)“对备案的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实施工程现场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凡列入黑名单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个月;经整改产品恢复使用后,一年内再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年。”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当需要缩短工期时,应对参建单位的技术保障措施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5、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路面弯沉、沥青厚度及压实度进行抽样检测,并对雨、污水管道进行CCTV检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
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10[321]号)的规定及时向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7、在工程质量保修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在项目质量保修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1、工程设计要结合实际使用状况,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对容易出现病害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时合理予以加强考虑。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在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地块开发对道路的影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加强。
4、工程地处软土地基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地基处理的具体要求、位置和范围,工后沉降的指标控制除应满足技术规范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行车的安全。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摘自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在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进场检验及复试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使用的产品,在限制期间不得采购。
3、路基工程必须分层检测分层验收。
4、沥青路面必须进行沥青总厚度和分层厚度检测。
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验收资料应与施工同步,资料内容应真实、详细完整。
6、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维保协议,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予以修复,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管负责,并承担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监理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现场监理人员,并保证现场监理监管体系正常运转。
2、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验收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经检验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有权对所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三渣/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
4、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应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五)所有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办法另行制订)。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
2、试验检测必须按规定的频率实施,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结构质量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必须研究方案,进行加固或返工处理。
3、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试验。
(六)接收管理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移交后的使用质量负责。
1、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接收,并签署《接管协议书》。
2、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确定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市政道路的养护。
3、在项目质量保修内,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4、各接收管理单位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推行施工过程影像存档
建设各方应严格实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重要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排水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路面结构施工进行验收。
(二) 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加强隐蔽工程影像(数码照片或视频)存档工作。所拍摄的隐蔽工程相关影像应进行光盘刻录留存,作为竣工技术资料一并上交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隐蔽工程影像拍摄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影像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并重点做好以下影响道路质量的关键环节的影像留存工作:
1、沟槽开挖完毕后,对地基基础进行拍摄,对与勘查不一致的情况,应有处治前后的对比影像;
2、有砂护管要求的覆砂后进行影像拍摄;管道严密性试验时的影像拍摄;
3、土方每层回填后的影像拍摄;
4、桥台台背的地基处理及分层回填拍摄。
5、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进场及摊铺前后影像拍摄;
6、凡实施见证取样、试块制作、埋设钢筋笼和功能性试验的,监理应全程旁站并拍摄影像存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大对市政道路的巡查、抽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市政道路质量通病的治理,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道路工程实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进行查处。
(二)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未按施工规范实施的施工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
对备案的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实施工程现场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凡列入黑名单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个月;经整改产品恢复使用后,一年内再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年。
(四)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进行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
(五)加强对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特别应对整改销项情况予以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道路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应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建设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健全市政道路工程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