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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实施办法

宁波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实施办法

2003-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建资金管理,提高城建资金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建工程造价,规范城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城建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预算内、预算外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和政府融资的城建项目。主要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公共交通、燃气、河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老小区整治项目、低洼地段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非成套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配套项目等。
第三条   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查费用,所需费用在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中专项安排,被审项目单位不得向中介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   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审查并下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决定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未经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
第二章    审查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等批准文件;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协议)文本;
(六)设计变更联系单、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凭证以及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等文件资料;
(七)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受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二)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三)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四)各种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及违法违纪的问题;
(七)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的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
(八)财政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城建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验收移交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作,向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申请,并按规定上报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在编制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邀请招标办法进行。市建设委员会审计处根据建设单位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了解、收集和整理必要的审查依据后,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招标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取得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审核资质在暂定级以上(其中工程总投5000万元以上必须乙级);
(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审核经验。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中介机构的评标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议中介机构资质,评议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委托审查评标方法:投标人应对审查费用、审查时限、审查结果误差率作出承诺。评标小组根据《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查招标评分标准》对各投标单位进行打分,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最高得分相同,以抽签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审查时间、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付费标准。
第十四条   委托审查单位的职责:
(一)向中介机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工程概况、主持招投标事宜。
(二)为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决算审查资料。
(三)召开审查协调会议,解决审查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按合同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第十五条   受委托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现行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有关法规及政策进行审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
(二)中介机构必须对项目审查结果负责,保证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三)对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数据资料,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查阅并熟悉项目的审查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过实地踏勘、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复核等必要的程序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审查意见初稿,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由被审单位签证或回复。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城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出具审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特殊项目和重大工程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在进点审查前确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以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或专家组复查结论为依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由市建委下达工程项目总投批复,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建项目概况、审定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意见,资金财产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单位的帐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