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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4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
  犬类狂犬病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是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犬类狂犬病严重威胁人畜健康,人一旦感染,死亡率为100%。近年来,我市每年都发生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是防止人畜感染狂犬病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属地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领导,依法将犬类狂犬病免疫列入强制免疫动物疫病范围,实行免费免疫。
  二、切实加强犬类防疫管理和服务
  (一)实行就近免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各城区)应分别设立一个固定犬类免疫注射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犬类免疫注射点,统一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犬主可携带犬只到城区就近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免疫注射。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犬类免疫注射点,方便群众,随时免疫。在集中免疫期间,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在基层行政村(社区)设置临时免疫点或组织免疫人员入户开展免疫工作。为加强犬类服务管理,免疫点提供犬类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服务。
  (二)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对已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犬只要进行登记,建立免疫档案,发放犬类免疫证和犬类免疫牌(对取得养犬许可证的犬只不发免疫牌,以养犬牌代替),实行一犬一牌一证制。免疫牌要系在犬只身上,作为已免疫证明。
  (三)加强疫苗管理。狂犬病疫苗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各地要建立健全狂犬病疫苗领取、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依法查处假劣疫苗和违法经营疫苗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动物免疫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