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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德发改高技〔2023〕52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天衢新区发改统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结合德州实际,我委对《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德发改高技〔2019〕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德州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德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二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省市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德发改高技〔2019〕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调研员王福君解读《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德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组织起草初稿。2022年9月至10月,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进行座谈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评估座谈会,针对《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宜进行座谈评估。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从事创新平台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座谈会。经评估座谈,与会人员均表示同意修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建议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三)充分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25日—11月23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委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1月21日—11月23日,市发展改革委向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内重点项目科等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提出,建议将《管理办法》第4页第十一条“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领军人才”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予以采纳。12月13日,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