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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影响价格上涨的深层次因素仍未根本消除,价格总水平依然面临长期性的上涨压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前提。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的有效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努力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今后根据我市价格形势和价格调控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

(二)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政策性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对因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需要,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