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23〕3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等12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4〕17号)中《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