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政〔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我局于去年印发了《
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指导各地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并要求各地于今年底完成治理工作。为加快各地 “船证不符”治理进程,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质按时完成治理工作
加强我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讲话和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消除渔船安全隐患的重要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尽快做好政策宣讲工作,鼓励渔民主动接受整改,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船检、执法等相关部门成立“船证不符”治理工作小组,深入研究并加快开展“船证不符”治理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治理工作。同时,请各县(市、区)于4月25日前将工作小组负责人(或联络人)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治理政策
(一)此次“船证不符”治理主要涉及“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和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三种情形。对于实际渔船船体参数与证书记载不一致,但未超过“浙海渔政〔2013〕53号”规定限度的,如确定是“船证不符”,按“浙海渔政〔2013〕53号”规定处理;确定不是的,查明原因后由各地渔业主管局协调渔政、船检按“浙海渔政函〔2011〕9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的,由各市渔船检验机构上报,经省渔船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认定。
(二)因海损等原因渔船灭失后“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造成船证不符的,不纳入此次“船证不符”治理。
(三)对主机功率船证不符的,甲、乙种证书在《渔业船舶检验记录》和《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记事栏内同时备注“实船主机**型、认定功率**KW”;丙种证书(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在“主要项目”页的记事栏进行备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船检证书备注功率为**KW”。备注功率超过《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之间的差额,根据“浙价费〔2008〕169号”文件要求按有功率凭证的标准加一倍计征资源费。
(四)鉴于“浙海渔政〔2013〕53号”文件规定的拆解“替代渔船”的特殊性,为做好此次“船证不符”治理中的渔船拆解工作,规范相关程序和材料,各地必须按附件1要求开展相关拆解工作。
三、监督检查,促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