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执业资格
(一)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二)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具备江苏省民政系统颁发的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行政许可证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经营项目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属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
三、场地设置
(一)场地面积及条件满足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要,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场地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