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2〕3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现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适
用本规则。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推动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成员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人选。
第八条 符合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物业管理区域拟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上述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人选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其中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两倍以内。联名推荐的业主应当不少于十人,且推荐人选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公示截止日后七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名单。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住址、政治面貌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情况、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抄送给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与选(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三)督促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