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指标,满分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重在考核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指标为准,完成年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