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
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原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及《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含装修)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
1.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