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依 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未完成前已开工建设;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
2 |
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只在其它相关网站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3.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
4 |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不当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5 |
招标项目不合理划分标段的;缩短工期或确定的工期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招标人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改变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规避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通过分批次招标或不当设置暂估价等方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
6 |
专业工程发包或分包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存在肢解发包、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等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总则第三条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建市规〔2019〕1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南》(鲁建建管字〔2019〕26号) 第一条:关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建设单位就同一个单位工程与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第四条:关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情形: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
7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文件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6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文件的通知》(淄建发〔2022〕154 号) |
8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9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10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11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
12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13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14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七)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15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 5 日,或以公告发出日为发售开始时间且发售期仅为 5 日,或发售期仅为5日(不含发出之日)且最后1日为非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16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 20 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17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少于 5 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18 |
招标人发出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 15 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19 |
招标人发出可能影响资格申请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 3 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20 |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21 |
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等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特定供应商的特定技术标准或服务规格等明显限制性或指向性条件的,如:要求设备、主材、辅材指定品牌的或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除特殊定制产品外,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表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22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23 |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或者投标有效期未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24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 50 万;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 10 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淄建发〔2020〕234号)二、投标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
25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26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27 |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实质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28 |
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29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未提供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供的内容存在差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30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特定协会、商会等颁发、认证的荣誉、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具备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31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32 |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或者组织形式(如设置企业法人,排除其他组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33 |
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包括:(1)设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2)设定过高的或设定不当的资质等级、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3)以非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资质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的。(4)以能为招标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或担保等作为资格条件;(5)有失公平公正的其他条件。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者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等;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拟派人员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或者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持注册证书年限或职称证年限达到多少年以上的;不应设置或不当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9.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13.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条件、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定标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
34 |
存在“知名”、“著名”、“一线”、“高档”、“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等类似模糊性、模糊指向性、不具体、不确定性表述,评标中不易量化,容易在评审中造成误导或主观诱导的;要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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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招标人对购买(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做出限制或对潜在投标人购买(领取)前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实质上增加报名环节。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1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19〕41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36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获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招投标的信息透露给潜在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37 |
要求投标人核验原件。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1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19〕41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38 |
招标人指定或限制投标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限制投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和不提供对等支付担保。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建建管字〔2021〕8号)一、全面推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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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应招标项目额度,未进行二次招标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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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招标项目质量等级目标要求(达到国家、省、市奖项等标准),未同时按规定要求给予优质优价并计取相关费用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发〔2021〕2 号)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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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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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0〕3号)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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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等的招标文件资信标信用分未执行示范文本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21〕155号)第二十八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加本市实时信用评价的,其信用分按照外地进淄相应组别的信用平均分确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时评价结果直接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信用标挂钩。信用标权重原则上占8%及以上,企业信用标得分=招标文件设定信用标分值×企业实时评价得分÷100确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21〕19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实时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项目经理信用标占总分的2%。项目经理信用标得分=2×(个人实时评价得分÷100)分;采用其他办法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考虑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状况。淄博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未查询到的项目经理,其信用分按所在企业项目经理平均分确定;企业无项目经理平均分的,按系统中相对应的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平均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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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少于3日的或公示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中标人公示少于3日的,或公示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三、健全定标机制。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定标并确定、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建发〔2022〕72号)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六、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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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等规定 |
备注:1.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