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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3〕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一点中的“并进行全市通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4月1日启用新的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系统,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委。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查处,并进行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