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234号
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后续统筹考虑我省接收站建设管理实际情况,调整为全省统一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三、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其中:准许成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