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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产养殖三区划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产养殖“三区”划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4-25                       鄂农发〔2018〕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 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底线约束。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不同水域类型渔业利用范围,既底线约束,又因地制宜明确功能分区,须禁则禁、需限则限、宜养则养,保障渔业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保护,合理利用。在充分保护资源与环境的前提下,处理好渔业发展与资源养护的关系、生态保护与渔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产量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合理利用渔业自然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和谐发展。

(三)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水产养殖的支撑作用,不断推进健康养殖、生态修复、资源利用等技术模式创新,促进渔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保障,和谐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资金投入、渔政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将养殖功能区划与本地交通、港口、旅游、环保、生态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协调,避免交叉和矛盾,做好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二、 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发〔2015〕12号、鄂政发〔2016〕3号、农渔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科学划定水产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

三、  划分内容

(一) 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工水产养殖的水域。

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 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是指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釆取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开展水产养殖的水域。该水域内可采取人放天养、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同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限制在禁止养殖区以外的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水产养殖。养殖过程中,除不得以围栏围网网箱、投肥(粪)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外,不得投饵养殖。

3.限制在省重点保护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以内的水域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三)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适宜发展水产养殖的区域,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它养殖区。

1.池塘养殖区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

2.其它养殖区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四、水产养殖“三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应严禁人工水产养殖、严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对禁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停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应严格控制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养殖品种、规模、密度及养殖方式,科学纳入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