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1月19日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以下简称3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
3号
公告中的“审批”统一修改为“核准”。
二、将
3号
公告中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三、在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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