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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2月09日 吉地税发〔2009〕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吉林市中小企业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落实好“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