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规全覆盖。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不再编制控规。
第十一条 编制控规应当依据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积极采纳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统一的编制软件和制图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要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规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单元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应同时作调整。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4平方公里,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9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在控规编制之前,应研究上位规划中各项强制性规划内容,理清本单元各项公共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积极鼓励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研究功能形态和建设形态,科学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容量和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兼容性要求。
控规编制要做好相邻单元之间的内容衔接。对于城市、镇现状建成区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今后更新改造给出规划指引。
第十四条 控规编制应按照总量平衡、分层控制的要求,采取“单元-街区-地块”三级控制的技术路线,合理确定各层级控制要求。
(一)单元层级主要内容包括:主导属性、总体容量控制、功能组织、用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绿地及公共空间控制、特色意图控制、“六线”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等,重点内容为:主导属性、总体容量控制、公园绿地面积、“六线”控制、单元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二)街区层级主要内容包括:街区划分、街区主导属性、街区容量控制、街区配建设施、街区特色意图控制等,重点内容为:街区主导属性、街区容量控制、街区配建设施等。
(三)地块层级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地块建设强度控制、地块环境控制、地块交通控制、地块指导性要求等,重点内容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强度控制、地块环境控制、地块交通控制等。
第十五条 编制控规时,建设用地兼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距离的设定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控规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文本与规划图表的内容应该一致,具有相同效力,规划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表的说明和解释。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控规草案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召开部门审查会议或专家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等形式,对控规草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自控规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编制成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编制成果应纳入统一的控规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草案公示和批后公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