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黄岛、崂山、城阳分局稽查局、保税区、高新区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挂举报中心牌子。
两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上级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的工作,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第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通过地税网站、地税公报、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公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受理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接待室,为检举人提供便利条件。
检举人应当通过地税机关指定的渠道和场所提出检举事项。
第六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七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各级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消费者发票维权由12366服务热线受理。
第九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规范用语、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将检举事项写成笔录,向检举人宣读或者交检举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由税务人员登记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来访检举或者电话检举,经征得检举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已受理检举事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应当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举报中心应当请检举人提供详细线索或信息,对于检举人未进一步提供线索的或者无法通知检举人提供线索的,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三条 上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地税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四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五条 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地税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上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该案件限期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
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该案件限期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回复举报中心。
对符合规定需要办理中止、终结的检举案件,由承办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办理并同时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当建立检举案件中止、终结台帐。
第十七条 检举案件的查办结果报告要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一)评价检举人所检举的问题是否属实;
(二)查处的检举问题和未查出的检举问题及原因;
(三)查处检举问题的定性及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十八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地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