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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辽政发〔2017〕53号规定, 1.删除第一部分第(三)项。
  2.删除第一部分第(四)项。
  3.第二部分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小微型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型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风险状况,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4.第二部分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的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可下调至75%。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
  5.第二部分第(九)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加快发展中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产业集群内的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分散的信贷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因地制宜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等专营机构。引导商业银行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
  6.第二部分第(十)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完善我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新设、控股、增资等方式,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推动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的省再担保服务体系,探索风险共担银担合作模式,不断增强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
  7.第二部分第(十一)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利用公司债、集合债等形式融资。”
  8.第三部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免征期限,免征增值税。”
  9.删除第三部分第(十三)项。
  10.删除第三部分第(十四)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现就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二)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市也要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三)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2012年省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三)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四)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小微型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型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风险状况,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五)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的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可下调至75%。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
(六)鼓励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积极开办动产抵押贷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仓单、有价证券等质押贷款以及企业联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七)加快发展中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产业集群内的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分散的信贷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因地制宜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等专营机构。引导商业银行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
(八)完善我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新设、控股、增资等方式,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推动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的省再担保服务体系,探索风险共担银担合作模式,不断增强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

(九)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利用公司债、集合债等形式融资。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十)贯彻落实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