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9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辽政发〔2017〕53号)规定, 1.删除第一部分第(三)项。
2.删除第一部分第(四)项。
3.第二部分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小微型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型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风险状况,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4.第二部分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的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可下调至75%。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
5.第二部分第(九)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加快发展中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产业集群内的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分散的信贷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因地制宜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等专营机构。引导商业银行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
6.第二部分第(十)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完善我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新设、控股、增资等方式,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推动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的省再担保服务体系,探索风险共担银担合作模式,不断增强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
7.第二部分第(十一)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利用公司债、集合债等形式融资。”
8.第三部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免征期限,免征增值税。”
9.删除第三部分第(十三)项。
10.删除第三部分第(十四)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现就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九)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利用公司债、集合债等形式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