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发改能源〔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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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第234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
为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制定的《金华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快推动光伏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产品
在金华市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投资兴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
(三)补贴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补贴时间为3年(自建成并网次月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二、补贴拨付程序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量由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区级发改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
(二)市发改委组织对区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由区级部门负责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四)市级部门将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22年度起适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2.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不重复原则进行。
3.各县(市)投资建设同类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文字)
日期:2022-06-20 来源:市发改委
一、 出台背景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与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为保障双碳目标达成,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去年底,我市制定《金华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自2018年国家光伏扶持政策退坡以来,我市光伏发展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且我市日照条件不是很好,属于三类地区,同山东等省份相比,光伏发电收益相差0.1-0.2元/千瓦时。
光伏产业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省定目标,金华市十四五期间需新增光伏装机100万千瓦,市区任务为20万千瓦。2022年省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光伏发展力度”,下达我市年度任务从20万千瓦增加至35万千瓦,市区任务也相应增加至每年6万千瓦。但2021年,市区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约4万千瓦,离目标差距较远。2022年2月7日,经市委常委会第234次会议决策,要求我委制定出台《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为鼓励发展我市光伏项目,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和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