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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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范的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二)招商引(选)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合同;
(六)政府借款合同;
(七)其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九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第十条凡是行政机关订立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范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签订。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移送法制机构审查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
第十三条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专家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