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黄人社发〔2021〕1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新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所托管的区域执行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