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8〕13号 2018年3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和《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南通市大数据规划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具体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及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编制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城市部件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精准扶贫、应急维稳、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一条 南通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市级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运行与维护。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并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市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或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市级部门共享交换信息。市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交换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