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常医改办[20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对有关退休人员取消单位按比例支付费用的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养老金发放、人事档案等已经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医疗费用5%个人自付,15%由参保人员单位支付,80%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调整为医疗费用5%个人自付,95%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