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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外迁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 移民外迁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没有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安置补偿。即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外迁补助。即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生产安置和基础设施补助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五条 移民外迁资金标准按照省三峡工程移民局测算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六条 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由政府组织移民外迁的,迁入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民购买迁入地居民闲置房屋、分散自建住房的,可将部分基础设施费发放给外迁移民。迁入地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不再向移民发放基础设施费。

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由迁入地按标准分期发放给外迁移民。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可以按标准分批发放给外迁移民,也可由迁入地集体掌握一部分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但集体掌握的部分不超过人平400元(静态)。

困难户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由迁入地统一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用于解决困难移民户的生活困难,不得平均发放。

管理补助费用于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八条 迁出的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上述资金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按户一次结清发放给外迁移民。

第九条 库区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外迁的,根据迁出地、迁入地政府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好迁入、迁出手续后,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外迁资金应发放给个人部分按标准一次性结清,在移民搬迁之时全额发放给移民个人,并办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补偿资金销号手续。

第十条 移民外迁资金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年度计划,由迁出县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迁入地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迁出地政府与迁入地政府签定的移民外迁安置协议,按外迁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并由专人负责。既有重庆库区外迁移民,又有湖北库区外迁移民的,其外迁资金应分别核算管理。迁入地的县、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同时抄报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