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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住建〔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

《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doc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规范住宅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行为,切实改善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将保障居民二次供水质量提升到改善民生高度,市级统筹,区级实施,推动形成责权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问题。
二、工作目标
1.加快现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至2021年底,基本完成衢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已建住宅指在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
2.规范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从2019年12月1日起,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及市有关要求实施。新建住宅指2019年12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
3.实现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对改造和建设验收合格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做到“同网、同价、同质、同服务”。
三、具体举措
(一)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措施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代为履行相应职责)自愿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改造前置条件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实施单位对改造工程可采取分批次打包的方式予以立项改造。改造过程中,业主方应协助提供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仪器日常运行状况及故障记录台帐,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后,由业主方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尚未改造或者已改造但未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继续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1.改造前置条件:总表制供水的已建中高层住宅;生活、消防系统、自备水源完全分离的,或分别计量的;水费全部结清;申请改造资料齐全。
2.改造内容: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出户、加压设施设备、自控安防设施等,不包括供水管道、消防供水设施、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设施。
(二)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措施
住建部门要将相应建设技术规程纳入新建住宅的土地建设管理要求。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开发单位可在项目审批图审阶段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三)实现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措施
改造和建设验收合格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方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管理申请,提供所需材料,明确抄表到户管理界线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统一管理维护。
1.维护管理界线: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居民家庭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管道、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