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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永久性测量标志(下称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长期使用、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经省厅研究,现就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测绘部门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依法予以界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在具体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过程中,要区别情况,从有利于测量标志保护,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