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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中国(湖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中国(湖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7〕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予以修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面向湖北自贸区简政放权

(一)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委托给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职能的其他行政部门,下同)行使;将湖北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

(二)调整湖北自贸区管理权限。武汉、襄阳、宜昌市工商局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湖北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外资企业,支持片区工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实现企业办理登记不出自贸区。

(三)支持湖北自贸区企业在名称住所中使用标志性字样。支持湖北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区”“湖北自贸区”及“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简称)××(武汉、宜昌、襄阳)片区”字样;对湖北自贸区内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地址前标注“中国(湖北)自贸区”字样。

(四)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对在湖北自贸区投资的国(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以上证件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自贸区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为国(境)外的,已在原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过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的,可只提交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五)简化湖北自贸区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手续。允许子公司达到3个以上的自贸区内企业,在设立冠省、市名称企业集团时,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企业在申请使用“集团”字样名称时,可不办理集团登记证。

(六)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探索建立行业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自贸区产业政策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非禁即允”、放开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深化湖北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七)试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一并办理的便捷制度。

(八)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先行先试“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集中登记地等便利化措施,释放住所资源。

(九)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鼓励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在企业“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刻章、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银行开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建立健全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前置审批项目“先证后照”、后置审批项目“双告知”制度。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证照分离”改革。

(十一)推进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在湖北自贸区探索企业、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