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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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企分开,释放企业发展活力,同时践行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做到即知即改、立改立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84号)文件精神,我委经认真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决定将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授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的依据
本次授权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授权的范围
本次授权的部分重大事项项目属于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与服务事项。授权后承接的主体为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
三、授权的具体项目
本次授权项目共六项,具体包括:
1.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
2.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期间费用管理;
3.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理财管理;
4.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出租管理;
5.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融资管理;
6.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联签。
四、授权的时间起点
以上六个授权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
五、授权后的监督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