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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国资委〔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7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用人行为,推进国有企业选聘管理人员的市场化、公开化和国际化,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除企业领导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以外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企业选用管理人员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外部监管与企业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凡出现管理岗位缺额,除高层次、急需人才和特殊岗位经报批同意可引进和选调外,补充管理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考。

       第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招考计划。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报考企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工作由市国资委每年统一组织。

        第九条  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每年年初企业要上报岗位及用人情况,对岗位缺额提出补充人员计划。在启动招考工作时,要填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审批表》,并附招考计划,内容包括:招考的职位和人数、招考对象、招考条件、报名方式和时间、笔试和综合考核测评、体检及体检标准、考核、聘用和待遇等。

       (二)市国资委汇总审核各企业的申报计划,研究确定各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计划。

       (三)制定招考简章,发布招考信息。市国资委根据确定的招考计划,统一制作国有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简章,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受理报名人员的申请,对照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各企业在规定时间组织报名,并负责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复审。

       (五)考试、考核。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参加由市国资委(或企业)统一组织的笔试。对笔试合格者,按照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综合考核测评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组织综合考核测评,市国资委进行指导和监督。综合考核测评可采用专业考试或考核、专家领导面试、实际技能操作测试、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企业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对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批准可简化招考程序,直接进入综合考核测评程序。

      (六)体检。企业根据笔试和综合考核测评的综合成绩(不实行笔试的按综合考核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公示。综合考核测评结束后,市国资委在门户网站上将各企业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企业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经公开招考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其双向选择协议书经毕业生就业指